罗威、杨连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3民初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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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3民初936号案件名称
罗威、杨连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罗威;杨连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3民初936号原告:罗威,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萃,湖南湘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连华,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大道208号缤纷年华三楼303-304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886106508D。负责人:王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琳,该公司员工。原告罗威与被告杨连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罗威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威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威撤诉。案件受理费555.64元,减半收取计277.82元,由原告罗威负担。审判员 张友华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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