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靖、张玉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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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413号案件名称
吴靖、张玉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吴靖;张玉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413号申请人:吴靖,男,1975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申请人:张玉明,男,1952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靖诉被申请人张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靖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玉明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吴靖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玉明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顾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蒋瀚鹏书 记 员 何 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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