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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虎不当得利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黔2632司惩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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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32司惩5号
  • 案件名称

    杨秀虎不当得利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
  • 审理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榕江县
  • 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
  • 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杨秀虎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21)黔2632司惩5号被拘留人:杨秀虎,男,1954年5月9日生,侗族,住贵州省榕江县。本院在执行(2021)黔2632执265号杨梅姣与杨秀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查,杨秀虎在领取本案案涉征地补偿款后,其于2018年7月6日将征地补偿款21万元存于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栽麻信用社,账号为81×××25,账户类型为整存整取。定期期满后杨秀虎将上述款项全部取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秀虎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杨秀虎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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