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赵兴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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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975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赵兴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赵兴旺;张掖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9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县府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925252760R。负责人:赵炳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文佳,该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兴旺,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张掖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甘泉东街与南华街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7042022XL。法定代表人:刘保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晓平,该公司按揭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与被执行人赵兴旺、张掖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9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甲方)与被执行人赵兴旺、张掖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甲方与乙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款共为225201.72元,乙方现已履行52799元,剩余案件款172402元,乙方于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40000元,2022年4月1日前履行40000元,2022年8月1日前履行40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剩余的全部案件款,并利随本请。二、现甲方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若乙方按期不履行,甲方可在2022年1月1日后申请恢复对本案剩余案件款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29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进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汪生龙书 记 员 徐志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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