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治和、郝近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1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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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1714号案件名称
马治和、郝近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马治和;郝近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恢1714号申请执行人:马治和,男,汉族被执行人:郝近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治和与被执行人郝近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5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郝近宇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郝近宇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郝近宇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郝近宇互联网金融无存款,银行无足额存款,名下有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3.本院依法对执行担保人郝近宏、赵晓艳、赵怀录通过定边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三担保人无不动产登记。4.本院依法对执行担保人郝近宏、赵晓艳、赵怀录各银行查询执行担保人赵怀录在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外,其他银行无存款。5.本院依法扣划执行担保人赵怀录在定边县农村商业银行存款88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8800元,扣划后并冻结执行担保人赵怀录在定边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6.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委托宁夏贺兰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号为:宁A38XC**、宁A51X**两辆小汽车予以查封。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郝近宇采取限制消费措施。8.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马治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结果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盛志海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苏怀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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