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通嘉国贸大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燕菲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8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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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896号之一案件名称
新疆通嘉国贸大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燕菲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新疆通嘉国贸大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燕菲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8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通嘉国贸大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382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丽美,女,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主管,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张燕菲,女,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通嘉国贸大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燕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108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通嘉国贸大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728.32元,已执行700元,未执行7028.32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8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帕尔哈提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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