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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冬冬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3执9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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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执96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尤冬冬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舆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尤冬冬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3执961号之一被执行人尤冬冬,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关于尤冬冬罚金一案,平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723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人尤冬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尤冬冬退赔被害人其盗窃物品总价款人民币1618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4115元,本院已扣划并转入省财政非税归集账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4115元,本案罚金6000及退赔被害人12071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豫1723执9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勾向阳审判员  刘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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