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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铜陵海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05民初4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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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民初4682号
  • 案件名称

    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铜陵海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陵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铜陵海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虎山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左江涛;周铮;阮德利;王爱平;铜陵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05民初4682号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660号。法定代表人:钱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仁姐,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丹妮,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海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旺龙大市场9栋9号。法定代表人:吴宪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铜陵市虎山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双龙居民委员会办公楼内。法定代表人:王占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左江涛,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周铮,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阮德利,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王爱平,女,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铜陵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芜铜路原狮子山区政府南面。法定代表人:周铮,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被告海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虎山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左江涛、周铮、阮德利、王爱平、铜陵中联房产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各方协商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海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虎山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左江涛、周铮、阮德利、王爱平、铜陵中联房产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撤诉。本案受理费55666元,减半收取计27833元,由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负担。审 判 长  郑宏伟审 判 员  孙国兵人民陪审员  刘 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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