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陕0323执7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执774号案件名称
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岐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陕0323执774号本院在执行胥某某与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款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梁艳红、严艳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326民初1517号 下一篇 张有成、罗杰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2执115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