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轶豪、李鑫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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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728号案件名称
王轶豪、李鑫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轶豪;李鑫;左伽瑞;天水亦城亦家宾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728号申请人:王轶豪,男,1989年8月出生,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李鑫,男,1983年5月出生,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左伽瑞,女,1990年7月出生,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天水亦城亦家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李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轶豪与被执行人李鑫、左伽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鑫、左伽瑞名下有房屋两套,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鑫名下有汽车一辆,因注册时间为2004年,时间较长,处置无益,故未查封。除此之外,三被执行人名下再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信息,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XX元的债权无法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503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学锋审判员 陈 昊审判员 樊江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旸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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