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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轶豪、李鑫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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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728号
  • 案件名称

    王轶豪、李鑫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轶豪;李鑫;左伽瑞;天水亦城亦家宾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728号申请人:王轶豪,男,1989年8月出生,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李鑫,男,1983年5月出生,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左伽瑞,女,1990年7月出生,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天水亦城亦家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李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轶豪与被执行人李鑫、左伽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鑫、左伽瑞名下有房屋两套,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鑫名下有汽车一辆,因注册时间为2004年,时间较长,处置无益,故未查封。除此之外,三被执行人名下再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信息,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XX元的债权无法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503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学锋审判员  陈 昊审判员  樊江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旸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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