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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伟、刘立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2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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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民初2722号
  • 案件名称

    崔伟、刘立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宝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
  • 当事人

    崔伟;刘立东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3民初2722号 原告:刘立东,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卧龙寺。被告:崔伟,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宝鸡市金台区。原告刘立东诉被告崔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2021年9月3日,原告刘立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立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刘立东负担。审  判  员   赵晓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董璐瑶 书  记  员   张浩然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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