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伟、刘立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2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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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民初2722号案件名称
崔伟、刘立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崔伟;刘立东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3民初2722号 原告:刘立东,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卧龙寺。被告:崔伟,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宝鸡市金台区。原告刘立东诉被告崔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2021年9月3日,原告刘立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立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刘立东负担。审 判 员 赵晓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董璐瑶 书 记 员 张浩然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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