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3民初2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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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3民初2040号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剑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春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民初2040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关大道北段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206051049N。法定代表人:李德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群,该公司白龙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李春成,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乔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正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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