顿玉均、付永海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4执1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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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执1601号案件名称
顿玉均、付永海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顿玉均;付永海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1601号申请执行人:顿玉均,男,197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付永海,男,197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川0504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顿玉均与付永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本金240500元及相关债务利息、垫缴案件受理费2453元,同时被执行人付永海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付永海短信通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付永海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永海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付永海名下银行存款(含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劵、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同时向被执行人付永海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目前除了对被执行人付永海名下相关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余额较少),未发现被执行人付永海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付永海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目前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顿玉均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付永海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情况。经约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顿玉均同意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付永海仍负有继续履行本院(2021)川0504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顿玉均在发现被执行人付永海有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松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尚东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1601号申请执行人:顿玉均,男,197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付永海,男,197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川0504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顿玉均与付永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本金240500元及相关债务利息、垫缴案件受理费2453元,同时被执行人付永海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付永海短信通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付永海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永海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付永海名下银行存款(含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劵、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同时向被执行人付永海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目前除了对被执行人付永海名下相关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余额较少),未发现被执行人付永海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付永海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目前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顿玉均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付永海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情况。经约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顿玉均同意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付永海仍负有继续履行本院(2021)川0504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顿玉均在发现被执行人付永海有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松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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