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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双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3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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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民初236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双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永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双锁;李艳平;张红法;柯红红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1民初2367号之一申请人: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济市。负责人:郝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吉,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双锁,男,汉族,1968年7月5日出生,住永济市。被申请人:李艳平,女,汉族,1969年11月18日出生,住永济市。被申请人:张红法,男,汉族,1978年4月10日出生住永济市。被申请人:柯红红,女,汉族,1980年9月15日出生,住永济市。申请人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双锁、李艳平、张红法、柯红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1)晋0881民初23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张双锁、李艳平、张红法、柯红红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在55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李艳平名下工商银行卡号为XXX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解除对被告张红法名下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XXX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21)晋0881民初236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李艳平名下工商银行卡号为XXX的财产保全措施;二、解除本院(2021)晋0881民初236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张红法名下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XXX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张文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叶夏草书 记 员 王超凡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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