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兵、平利县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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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343号案件名称
吕兵、平利县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吕兵;平利县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吕兵,男,汉族。被执行人:平利县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玉华,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建华,系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吕兵与被执行人平利县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26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办理平利县城关镇中兴佳苑第A幢1单元20层1-2002号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赔偿申请执行人违约金43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7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平利县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556.7元,并向相关职能门发出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现职能部门提出,被执行人未完成初始登记、其涉案不动产所在整体楼房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设用地目前还未过户到被执行人公司名下。综上所述,相关部门认为现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条件不成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6执3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 雁审判员 胡开明审判员 李 轩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向 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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