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作华、许震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6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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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6002号案件名称
曲作华、许震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曲作华;许震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6002号原告:曲作华,女,195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许震,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大连市金州区,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张娟(系原告妻子),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曲作华与被告许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2021年9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曲作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曲作华负担。审判员 吕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琳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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