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6执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6执55号案件名称
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6执5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罗山路1502弄14号。法定代表人:穆*,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本院在执行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以被执行人卢**已自行结清执行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衢仲金网字第7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永生审判员 边艳桃审判员 智杰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新疆建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江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078号 下一篇 曲作华、许震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6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