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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小慧、程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21执1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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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执1287号
  • 案件名称

    柳小慧、程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柳小慧;程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21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柳小慧,女,汉族,1974年5月15日生,群众,个体,现住镇赉县。被执行人:程波,男,汉族,1974年6月7日生,群众,个体,现住镇赉县我院执行的柳小慧与被执行人程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查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2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杨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满玮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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