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雷x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4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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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4565号案件名称
张x、雷x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x;雷x;成x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4565号原告:张x,男,197x年x月1x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612401xxxx。被告:雷x,男,198x年x月1x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周至县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610124xxxxxx。被告:成x环,男,19x3年x月x8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迎风乡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612401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雷x、成x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21年9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30元,由原告张x自愿负担。审 判 员 康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史婉莹书 记 员 徐 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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