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宏宝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蒋世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24民初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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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24民初927号案件名称
山西宏宝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蒋世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昔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山西宏宝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蒋世记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24民初927号原告:山西宏宝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昔阳县乐平镇瑶头村旧207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赵保生,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震,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蒋世记,男,1974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阜城县人。原告山西宏宝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蒋世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3日立案。原告山西宏宝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西宏宝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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