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耀斌、成义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恢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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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恢215号案件名称
范耀斌、成义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范耀斌;成义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4执恢2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524677910030J,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龙,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侠,该支行资产保全岗。被执行人范耀斌,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合阳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103080810。 被执行人成义玲,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204200842。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合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范耀斌、成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范耀斌位于合阳县解放路3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3-06660的抵押房产,买受人薛晓红以2483907元的最高价竞得,于2017年10月27日交纳完全部款项;已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合阳县支行1323907元,仍下欠本金340622.49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未履行;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刑,目前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4执恢2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 宏 审 判 员 王林祥 审 判 员 张占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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