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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财、郑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302执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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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执627号
  • 案件名称

    刘凤财、郑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凤财;郑权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302执627号申请执行人:刘凤财,男,1980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郑权,男,1987年3月1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工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证券、不动产等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线索。另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高消费并上失信系统。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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