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柳荣军、徐小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3执恢6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3执恢63号
  • 案件名称

    柳荣军、徐小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陕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柳荣军;徐小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3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柳荣军,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陕县。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徐小林,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陕县。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荣军与被执行人徐小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徐小林的银行、不动产、工商、税务、车辆、互联网金融等信息进行查询,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小林银行存款账户和互联网金融账户,但上述账户无足额资金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小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多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小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知晓被执行人徐小林的联系方式和具体住所,申请执行人柳荣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徐小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拟通过公安协助布控被执行人徐小林,申请执行人柳荣军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3执恢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春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昊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