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翠屏区众强水泥管件加工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15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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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1557号之一案件名称
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翠屏区众强水泥管件加工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翠屏区众强水泥管件加工厂;高宇;王小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15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信用代码:915115215676025637,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长江路202号法定代表人:王小鹏,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众强水泥管件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665385451L,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广镇富强村五组。被执行人:高宇,男,汉族,住四川省琪县。被执行人:王小燕,女,,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宇、王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实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高宇、王小燕有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房屋一套、高宇、王小燕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房屋一套、王小燕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高宇、王小燕所有的位于叙州区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宇、王小燕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房屋一套,高宇、王小燕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房屋一套、王小燕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高宇、王小燕所有的位于叙州区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根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 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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