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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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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1499号
  • 案件名称

    马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马剑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1499号被执行人马剑,男,回族。被执行人马剑合同诈骗罪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5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马剑退赔被害人陈波经济损失230000元,并处罚金300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平台查询了被执行李富贵名下的相关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足额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有车辆信息(本院已查封)、无互联网银行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信息。三、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已通过执行网络控制平台对被执行人马剑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四、经本院与被执行人马剑谈话,马剑向本院表示其暂无能力履行退赔、缴纳罚款的能力。五、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马剑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和互联网银行账户。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基于被执行人马剑在定边县看守所服刑,经过执行系统查询,根据反馈信息,被执行人马剑名下的车辆已查封,但因车辆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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