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宁强、曹增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4民初2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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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4民初2586号案件名称
王宁强、曹增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宁强;曹增气;王超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4民初2586号原告王超,男,生于1993年5月16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被告曹增气,男,生于1963年3月18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被告王宁强,男,生于1982年11月13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强,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诉被告曹增气、王宁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王超负担。 审 判 员 赵宝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昱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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