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玉林集团阳光热电有限公司、乔鹏胜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1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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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1758号案件名称
陕西玉林集团阳光热电有限公司、乔鹏胜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陕西玉林集团阳光热电有限公司;乔鹏胜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1758号乔鹏胜、陕西玉林集团阳光热电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乔鹏胜申请执行陕西玉林集团阳光热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0)陕0881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书、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8民终4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玉林集团阳光热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陕西玉林集团阳光热电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乔鹏胜支付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共计36451.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4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玉林集团阳光热电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义务,将上述款项全部兑现完毕,案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陕西玉林集团阳光热电有限公司缴纳。现款项全部兑现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陕西玉林集团阳光热电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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