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满田、蔡荣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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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02民初3175号案件名称
石满田、蔡荣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石满田;蔡荣宝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175号原告:石满田,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告:蔡荣宝,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 原告石满田与被告蔡荣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石满田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蔡荣宝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石满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满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满田负担。 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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