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全县支行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825执44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825执448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全县支行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全县支行;杨海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825执448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全县支行、杨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全县支行与杨海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4996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双方已于2021年9月10日将该款自动履行。至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全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川1825民初54号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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