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星沙金辉租赁服务部、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25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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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2580号之一案件名称
长沙县星沙金辉租赁服务部、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长沙县星沙金辉租赁服务部;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258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县星沙金辉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毛塘居委会。经营者:李金辉,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猛,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法定代表人:宁和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赛男,女,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系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乐平,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系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员工。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县星沙金辉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湘0111民初1258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体育新城支行4300××××8888账户上的存款36020元(应冻结868698元,实际冻结36020元)。鉴于本案双方已达成调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体育新城支行4300××××8888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任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春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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