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重乐、胡兴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46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4606号案件名称
王重乐、胡兴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重乐;胡兴斌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4606号原告:王重乐,男,汉族。被告:胡兴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重乐与被告胡兴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重乐于2021年9月23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重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重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90元,减半收取4195元,由原告王重乐负担。审 判 长 郭小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珊书 记 员 朱云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云峰、吉春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169号 下一篇 刘登军、张掖永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1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