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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重乐、胡兴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4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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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4606号
  • 案件名称

    王重乐、胡兴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重乐;胡兴斌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4606号原告:王重乐,男,汉族。被告:胡兴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重乐与被告胡兴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重乐于2021年9月23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重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重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90元,减半收取4195元,由原告王重乐负担。审 判 长 郭小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珊书 记 员 朱云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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