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峰、吉春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1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169号案件名称
赵云峰、吉春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赵云峰;吉春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169号原告:吉春升,女,汉族,1958年7月20日出生,住韩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赵云峰,男,汉族,现年约62岁,高中文化,住韩城市,村民。吉春升与赵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吉春升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春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春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春升负担。 审 判 员 王泰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 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宗龙、宁夏快乐西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899号 下一篇 王重乐、胡兴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46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