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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云峰、吉春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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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169号
  • 案件名称

    赵云峰、吉春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赵云峰;吉春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169号原告:吉春升,女,汉族,1958年7月20日出生,住韩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赵云峰,男,汉族,现年约62岁,高中文化,住韩城市,村民。吉春升与赵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吉春升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春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春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春升负担。   审  判  员      王泰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  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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