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期权、谢平贵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3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385号案件名称
冯期权、谢平贵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冯期权;谢平贵;辰溪县安坪镇四兴砖厂;余玉莲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385号申请执行人:冯期权,男,1962年10月24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申请执行人:谢平贵,男,1964年2月16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被执行人:辰溪县安坪镇四兴砖厂,住辰溪县安坪镇安坪村。经营者:覃仁才。被执行人:余玉莲,女,1974年8月24日生,住湖南省辰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期权、谢平贵与被执行人辰溪县安坪镇四兴砖厂、余玉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辰溪县安坪镇四兴砖厂、余玉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3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清华审 判 员 万兴龙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河北大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菅明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5民初3374号 下一篇 陈安庚、梁淑贤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24民初23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