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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期权、谢平贵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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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385号
  • 案件名称

    冯期权、谢平贵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冯期权;谢平贵;辰溪县安坪镇四兴砖厂;余玉莲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385号申请执行人:冯期权,男,1962年10月24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申请执行人:谢平贵,男,1964年2月16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被执行人:辰溪县安坪镇四兴砖厂,住辰溪县安坪镇安坪村。经营者:覃仁才。被执行人:余玉莲,女,1974年8月24日生,住湖南省辰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期权、谢平贵与被执行人辰溪县安坪镇四兴砖厂、余玉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辰溪县安坪镇四兴砖厂、余玉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3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清华审 判 员  万兴龙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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