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王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7民初198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7民初198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王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王某;高立君;高艳君;高某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7民初1984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丽正门大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8091031943。负责人:贾梅,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文亚(系该公司员工),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被告:王某,女,1966年6月1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高立君,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高艳君,女,1985年6月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高某,男,2005年10月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66年6月1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亮,河北高立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某、高立君、高艳君、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2.00元,减半收取计481.00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志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佟启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