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兴春、龙天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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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486号案件名称
习兴春、龙天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冕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习兴春;龙天华;辜锡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486号申请执行人:习兴春,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龙天华,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辜锡锐,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西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习兴春与被执行人龙天华、辜锡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00000元,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裁定如下:(2021)川3433执486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静研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宇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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