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婷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03执65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6540号案件名称
王婷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婷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津0103执6540号王婷: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王婷信用卡纠纷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民初6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共计给付97208.11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1358.00元。开户银行:天津农商银行账户名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银行联行号:317110011894一案一账号:王婷(202109070005526829)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联系人:张艳敏联系电话:5831****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广顺道4号邮编:300204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苟志明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2民初2289号 下一篇 习兴春、龙天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4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