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兰英、冯建国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1执49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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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执496号之二案件名称
林兰英、冯建国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林兰英;冯建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1执4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兰英,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县西渡镇新正西路24号附052号。被执行人:冯建国,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县西渡镇梅花村福星组8号附1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兰英与被执行人冯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林兰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1执4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小平审判员 宁北军审判员 王新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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