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王燕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6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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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6915号案件名称
王艳、王燕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艳;王燕;尹继伦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6915号原告:尹继伦,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级研究生。原告:王燕,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喜,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聪越,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女,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原告尹继伦、王燕与被告王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尹继伦、王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尹继伦、王燕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冰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六日 书 记 员 郭 佳 怡 打印:扈艳红 校对:吕 颖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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