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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王燕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6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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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6915号
  • 案件名称

    王艳、王燕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艳;王燕;尹继伦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6915号原告:尹继伦,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级研究生。原告:王燕,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喜,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聪越,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女,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原告尹继伦、王燕与被告王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尹继伦、王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尹继伦、王燕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冰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六日 书 记 员   郭  佳  怡 打印:扈艳红        校对:吕  颖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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