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宏泰、卢立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102执3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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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3471号案件名称
明宏泰、卢立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日照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明宏泰;卢立锋;王素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102执3471号申请执行人:明宏泰。被执行人:卢立锋。被执行人:王素素。申请执行人明宏泰与被执行人卢立锋、王素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56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卢立锋、王素素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明宏泰借款本金25000,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3元、执行费2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宏泰与被执行人卢立锋、王素素于2021年9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共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24000元,于2021年9月13日前偿还3763元(包含诉讼费263元),剩余本金20500元自2021年9月起,于每月25日前偿还1500元,直至款项付清为止;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有权按原生效调解书申请执行未付款项。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275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102执3471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秋扬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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