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佘天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23执79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823执791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某1、佘天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某1;佘天平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23执7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2011年0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南陵县。法定代理人:张某2,女,1990年1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南陵县,系张某1母亲。被执行人:佘天平,男,1982年7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申请执行人张某1与被执行人佘天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1823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其他财产调查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依法扣划并交付申请执行人7974.31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823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 莹审判员 汪小传审判员 朱木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旭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