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1民初48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民初481号
  • 案件名称

    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珊珊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1民初481号原告: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银杏路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1WAY8K。法定代表人:谌丽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覃嘉奕,男,该公司清收中心经理。被告:刘珊珊,女,苗族,1986年12月1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原告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7元,减半收取1193.5元,由原告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怀 志人民陪审员 杨 贤 伟人民陪审员 潘 珍 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余立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