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邹勇征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60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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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6017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邹勇征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邹勇征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60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法定代表人詹纯新,系公司董事长。委托执行代理人胡同辉,系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邹勇征,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皱勇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10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皱勇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湘0104民初10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徐江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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