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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平子、康县人民法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4执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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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4执186号
  • 案件名称

    韩平子、康县人民法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韩平子;康县人民法院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4执186号移送执行人:康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韩平子,男,1970年1月生,住甘肃省康县。移送执行人康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韩平子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韩平子未能履行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224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平子因犯盗窃罪现被关押在甘肃省武都监狱,执行人员前往甘肃省武都监狱向被执行人韩平子送达执行手续,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韩平子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韩平子名下无银行存款等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前往大南峪镇新庄村委会了解情况,经查其家中只有韩平子一人且无住房。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平子发出限制消费令。9月6日,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2021)甘1224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具备执行能力,可凭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社林审 判 员 靳从海审 判 员 蹇正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 谦书 记 员 万起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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