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桂清、王绍平婚内财产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02民初1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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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2民初1045号案件名称
闫桂清、王绍平婚内财产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闫桂清;王绍平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02民初1045号原告:闫桂清,女,1946年12月13日出生,满族,住本溪市平山区,其它信息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礼黎,辽宁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绍平,男,1949年6月17日出生,住本溪市平山区,其它信息不详。原告闫桂清与被告王绍平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桂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闫桂清负担。审 判 长 梁大鹏人民陪审员 石 玉人民陪审员 赵 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伟琪书 记 员 肖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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