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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祥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5执1514号之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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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5执1514号之二十一
  • 案件名称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祥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古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祥林;车学林;张清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5执1514号之二十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古蔺镇府前街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6208450205。法定代表人:胥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车祥林,男,汉族,1974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车学林,男,汉族,1967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张清菊,女,汉族,1971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申请执行人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车祥林、车学林、张清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5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车祥林、车学林、张清菊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4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580元,律师费10000元,执行费44726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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