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宁夏鑫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3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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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3591号案件名称
孙某、宁夏鑫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卫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孙某;宁夏鑫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3591号原告:孙某,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宁夏鑫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市古峡东街30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孙某与被告宁夏鑫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孙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古佰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沙龙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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