茆文龙、贾咏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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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066号案件名称
茆文龙、贾咏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茆文龙;贾咏;沈开华;沈聪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066号申请人:茆文龙,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君,江苏令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贾咏,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君,江苏令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开华,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申请人:沈聪,男,199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茆文龙、贾咏与被申请人沈开华、沈聪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茆文龙、贾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沈开华、沈聪价值77085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沈开华、沈聪存款770856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茹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钱 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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