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定成、张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恢1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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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恢1536号案件名称
曹定成、张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曹定成;张建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1)陕0802执恢1536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军,其他,1977年9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榆林。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执行人:曹定成,其他,1984年3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榆林。。……(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本院在执行张建军与曹定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院印)书 记 员 612701zhangxing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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