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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定成、张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恢1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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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恢1536号
  • 案件名称

    曹定成、张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曹定成;张建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1)陕0802执恢1536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军,其他,1977年9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榆林。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执行人:曹定成,其他,1984年3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榆林。。……(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本院在执行张建军与曹定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院印)书  记  员 612701zhangxing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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