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韩景伟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2执恢2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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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执恢226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韩景伟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韩景伟;王淑萍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2执恢2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景伟,男,汉族,1974年11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王淑萍,女,汉族,1978年6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岳民初字第01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韩景伟、王淑萍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韩景伟、王淑萍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递交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02执恢2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张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 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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