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韩景伟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2执恢226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执恢22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韩景伟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韩景伟;王淑萍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2执恢2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景伟,男,汉族,1974年11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王淑萍,女,汉族,1978年6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岳民初字第01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韩景伟、王淑萍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韩景伟、王淑萍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递交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02执恢2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张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 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