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铁辉、彭卫平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52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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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5218号之一案件名称
肖铁辉、彭卫平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肖铁辉;彭卫平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5218号之一申请人:肖铁辉,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开文,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佳亮,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卫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铁辉与被告彭卫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肖铁辉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湘0103民初5218号民事裁定书,限额冻结被告彭卫平的银行存款4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原告肖铁辉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彭卫平名下银行存款4200000元或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肖铁辉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彭卫平名下银行存款4200000元或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舒智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资阳春代理书记员 蒋文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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